(2011年2月16日)
皖教工委〔201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辅导员的身份定位。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2.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1)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意识、自我调节、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3)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不断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6)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作用;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7)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辅导员应主动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24号令的相关规定,杜绝专职辅导员兼职过多、精力分散现象,保证辅导员集中精力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辅导员的配备与培养
3.辅导员的配备。高校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在此基础上,起码做到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应配备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配备的标准执行。
4.辅导员的选聘。专职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至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高校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5.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组织。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6.辅导员的教师职务评聘。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省教育厅和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高校,对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可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7.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由于辅导员工作性质、方式的特殊性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高等学校要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辅导员岗位上继续工作的,不再领取该岗位津贴。
8.辅导员的培训。支持教育部及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加强对全省高校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实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2至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设立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高校应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本校的辅导员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
9.支持开展辅导员科研活动。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确保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10.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高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校党委应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各级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推荐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应安排不少于一年时间的专业进修。
三、辅导员队伍的管理与考核
11.建立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高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加强建设。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工作轮岗或调动,要征求学生工作部门的意见。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高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年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12.加强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高校应当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统筹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内在要求出发,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成人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