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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10-20 10:14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字〔2020〕60号)

 

各二级学院: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61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611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学生干部和发展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素质、文体素质和劳动素质五个方面。每方面按百分制计分,上限分值100分。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思想道德素质×20%+学业成绩×55%+实践能力素质×10%+文体素质×10%+劳动素质×5%。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能力素质、文体素质和劳动素质量化分由“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统计学业成绩由教务系统统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上一学年度测评工作。

第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组织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政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职责包括:负责二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审查加减分依据,审核各班级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向学校报送测评结果等。

十一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由班级民主推荐的6-10名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为:

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公示→班级测评小组讨论确认→二级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处复审→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修养、法制观念、组织纪律、集体观念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成长、志愿公益、工作履历等方面的表现。

思想道德素质分=班级评议分×20%+量化分-违纪分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充分评议后评分。学生平时表现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违纪分根据学校文件或记录统计。

1、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或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思想道德素质分为0分。

2、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班会、团支部会议等活动,减1分/次。有损害学校形象、声誉行为,减10分/次。

3、在图书馆、教室、宿舍等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的,减2分/次;有酗酒行为的,减2分/次。公德意识差,有损坏公物、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减2分/次。

4、违纪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减2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减4分、警告处分减6分、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记过处分减12分、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

 

第五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学业成绩以学年平均分计算。

其中,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0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体育课成绩和劳动教育成绩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  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折算标准:优秀=95分, 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九条  违纪减分:上课迟到、早退、带早点等现象减0.5分/次;旷课减1分/节;一学期病、事假超过20节,超过部分减0.5分/节。学风违纪(上课玩手机、无故缺席晚自习等)减0.5分/次。

第六章  实践能力素质测评

第二十条 实践能力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特长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实践能力素质分=创新创业×40%+社会实践×30%+技能特长×30%

第七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二十一条  文体素质是指学生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锻炼等方面的素质,主要考察文艺活动(美育)和体育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文体活动测评分=文艺活动(美育)×50%+体育活动分×50%。

其中,体育活动分=体育课程分×40%+课外体育活动分×60%。

第八章  劳动素质测评

第二十二条  劳动素生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观念、劳动表现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素质,主要考察日常劳动(宿舍6s管理)、公益劳动和实践劳动等方面的表现。

劳动素质测评分=日常劳动表现分×60%+公益劳动表现分×20%+实践劳动表现分×20%-违纪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分根据学校文件或记录统计。

1、寝室卫生被通报批评,每人减1分/次;寝室拒检减1分/次;夜不归宿减2分/次。

2、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使用酒精炉、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等行为,每项(次)减5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减1分/次。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加分和扣分应由班级测评小组提出并由二级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同意决定。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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