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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10-20 10:00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资助工作体系,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校情,对《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0月28日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0月29日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和有关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对班级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评议、分档、排序。学生代表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班级公示无异议,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左右。执行回避制度,申请家庭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别困难(C档)三档。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困难原因包括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A档)学生:

父母因患慢性病、年迈或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人患病;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农村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各类学校上学;城市家庭中父母双双下岗,再就业后收入较少;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损失等。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困难原因包括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B档)学生:

父母因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原因包括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C档)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因病或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或本人患重病正在治疗,家庭负债严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签名。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困难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评定。

(四)学院评定。学院对班级评议名单进行初审,并将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核。

(五)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复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在认定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泄露认定学生的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任何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字〔2019〕139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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