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1〕124号
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
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0月8日校长办公会第2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10日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定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审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或金牌),集体项目第一名(或金牌);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数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
(二)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二级学院推荐。
(三)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推荐条件,学院领导集体评议,差额推选,好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报送评选工作报告和审批表等材料。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学生处汇总审核国家奖学金材料,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与使用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