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20 16:32     (点击次数:)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学籍管理责任制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主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初步审查。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具体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分类招生考试、已被学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暂无法到学院报到入学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具体操作办法依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证》和我院录取通知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具体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学习成绩不予认定。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院课程教学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主要以百分制记,根据课程性质也可以按优、良、中等、及格或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要进行补考或者重修。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该课程考核进行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考,报教务处备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原则上不准申请缓考。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要求按照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和学院学分置换的规定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 对于教育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结束的前二周,向所在系部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由系部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部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有关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2)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须到所在系部办理免修手续,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学院关于学生学籍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院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及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情况按照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按照学院关于新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条件按照学院关于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创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具体办法按国家征兵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升级、跳级、留级、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级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且按学院规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若一学年连同以往各学期累计不少于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的升级、留级在学年考核后办理。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者,可以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第二十四条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核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6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因其他情况办理退学手续,首先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校内公告15日,视为送达。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申请,学院可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两年半,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管理按照学院关于学生毕业证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后2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即永久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证书注册。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教育质量、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八节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盖章,教务处审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关学籍学历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部,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学历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部,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学籍学历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结果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系部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学院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学院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通过“双备份”、建立预警机制,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学院成立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组,完善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将学籍学历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201791日起施行。     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         学生         学籍学历的有关规定         (试行)》(院字         〔     201      0         〕          132         号         )同时废止,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         教务         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高教园区文津西路16号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联系电话:0553-5975106 0553-5975107 0553-5978833 工作邮箱:xsc@ahcm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