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同时,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务处、学工部、招生就业处、监察审计处、系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转学实施办法
(一)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分类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学生转学程序:
1.我院学生要求转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系部严格核实学生转学理由,整理并出具拟转出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3)教务处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整理材料并上报至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及学院院长审核,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其中转出到省外学校的学生需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学生要求转入我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其中省外学生转入我院需学生就读学校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我院根据拟转入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我院拟转入专业的资格。经招生委员会同意,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并在校园网站进行公示。
3.学生转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3)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5)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若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若“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4.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省内转学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需转入学校及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受后,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正式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办理转学的时间
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三、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修订)》(院字〔2015〕125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