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的精神,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表彰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条 荣誉称号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省、市、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标兵”,省、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
 2、省、市、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3、院级“机电之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
 1、省、市、院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
 2、院级“十佳寝室”、“特色宿舍”;
 3、学生团体在各级各类活动中“优秀组织奖”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条 学院各项学生表彰的评选机构是各系学生奖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机构是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团组织各项学生表彰的评选机构是各系团委,评审机构是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六条 各系奖助评议小组由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各系团组织评选机构由系团委书记、班级团委书记、团员代表等组成,班级成立相应的民主评议小组。
 第七条 参加省、市级荣誉称号评比的必须是获得院级荣誉称号者。
 
 第二章个人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八条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 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当学年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
 (五)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及其他有益活动,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含在评审期间受处分);
 (二) 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条件:
    1、德育方面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有社会责任感;
 (3)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热爱劳动。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智育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
 (2)理论联系实际,动手能力强,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须获二等及以上学院奖学金。
    3、体育方面
 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工作。
 (二)“三好学生”名额不得超过所在年级学生总人数7%。在“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且当学年需获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名额不得超过所在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评选条件:
 1、当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整;
 2、当学年度学期工作考核为“优秀”;
 3、当学年度各科成绩优良,并且获得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系总学生数的6%评选。
 第十二条“机电之星”单项奖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者;
 (二)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的,或在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者;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工作能力强,表现优秀者;
 (四)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在创意、创新和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五)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及时发现、报告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职业技术能手:积极参加职业素质锻炼,在技能比赛中成绩优异者;
 (七)素质教育特长奖: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拥有一技之长,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某方面特长并为院、系取得荣誉者。
 第十三条“十佳大学生”单项奖荣誉称号的评定:
 在创新创业、技能挑战、勤奋学习、文化艺术、体育锻炼、社会工作、自立自强、对外交流、学术研究、精神文明等方面堪为学生典范者。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履行团员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
 (三)在学习、工作上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当学年获得学院奖学金;
 (四)积极参与各级团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文体活动等活动中表现积极,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二)在院团委、系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各班团支部担任团干一学期整,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习刻苦且获得奖学金,工作考核为“优秀”;
 (三)“优秀团干部”称号由院团委以全院团员总人数按比例下拨指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品学兼优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品学兼优毕业生”称号的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曾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3、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和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4、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守纪律,信守诺言,履行协议;
 5、在毕业班在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年级学生总人数4%,由学院颁发“品学兼优毕业生”荣誉证书。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评选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
 
 第三章集体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七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五四”红旗团支部评定条件:
 1、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推优”工作规范,团支部团员人数超过班级总人数90%;
 2、认真组织开展团小组建设、主题团日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注意对非团员青年的帮助和培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3、团支部和团员经常在省市各类竞赛中获奖。
 (二)由院团委根据各系学生数按比例下拨指标。
 第十八条 “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先进班级”评定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的班级领导核心;
 2、班级干部紧密联系同学,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优良班风;
 4、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5、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和文体活动;
 6、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环境;
 7、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先进班级”全班住校学生早锻炼出勤率平均达到90%以上,全班学生95%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比例按各系部班级总数的8%。 
 第十九条“特色宿舍”和“十佳宿舍”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能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保持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
 2、宿舍特色鲜明,能营造文明融洽、和谐有序的生活氛围;
 3、宿舍成员积极关心本宿舍及班级建设,参与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维护集体利益;
 4、宿舍成员互帮互学,综合素质较高。
 (二) “特色宿舍”控制比例为全院宿舍总数的10%左右,在“特色宿舍”中择优评选“十佳宿舍”,男女生各10间。
 第四章 评 审 程 序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项表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类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学院发布各类荣誉称号评选通知,各系动员学生参加评选。国家、省、市等荣誉称号评选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等规定时间执行;
 (二)个人、集体申请:参评个人和集体对照有关条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系初选:各系对各类荣誉称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将初选名单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四)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表彰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系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系或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系或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清楚做出答复;
 (五)学院评审:各系将初选名单和相关材料递交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对初选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报相关会议会审批,由学院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表彰的学生,如发现有虚假材料、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